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政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零點零
陸伍、零點零捌貳、零點零柒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政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0八年五月六日,以一0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七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二年,於一一0年五月五日期滿,未經撤銷。然被告為警查扣之海洛因三包均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於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政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八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七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二年,於一一0年五月五日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卷附可參。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三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六五、0.0八二、0.0七三公克)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一0八年四月十日高市凱醫驗字第五八六0九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均屬違禁物無訛,揆櫫前揭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三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均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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