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 蔡萬教 相對人 蔡彰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蔡彰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雲林縣○○鄉○○村○○路○○巷○○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蔡彰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蔡彰哲之兄,相對人於民國84年3月15日跟堂哥工作無故離開失蹤後,迄今已逾24年,爰請求宣告相對人於失蹤滿7年之91年3月15日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裁判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鄰居 林富文 到庭證稱:我最後一次看到相對人蔡彰哲,是大約20多年前了,聲請人說有登報紙尋人,但相對人還是沒回來等語明確,有本院108年9月23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又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監押資料,相對人無入出境之紀錄,亦無在監押之情形,有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為憑;而本院依職權函詢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確認有無尋獲相對人之情形,據該局函覆稱經該轄區派出所員警前往相對人之戶籍地訪查,相對人之堂哥 蔡登明 表示相對人失蹤至今未曾返家,已久未居住於戶籍地,去向不明,未留任何聯繫方式,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09年3月31日雲警西防字第1090300134號函暨檢附之訪查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稽;另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就醫紀錄,查無資料,有相對人之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再者,於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內,未見有人陳報相對人之生死,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案件索引卡在卷可稽。是綜合上開事證,足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本件相對人係於84年3月15日失蹤,則依前揭規定,計至91年3月15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巧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