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湯雲泉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 湯雲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雲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56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