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1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6115號

原告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

被告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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