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449號聲請人 鄧為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粟振庭 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經本院選任為粟振庭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滕允潔法官王金龍法官蕭胤瑮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