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335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顏俊新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9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5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0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意旨,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再審聲請非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