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4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4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其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台聲字第126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