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劉俊清
被 告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95號返還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5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叁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四四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貳仟貳佰伍
拾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張單資料、信用卡申請
書暨約定條款、現金卡授信明細查詢、現金卡申請書記約定
條款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消費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