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李勇 三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
┌──┬───────────────┐│編號│應補正內容│├──┼───────────────┤││聲請人自95年與金融機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起,依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1│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且添附證明文件。並說明該次│││協商之動機及背景、先前履約還款│││時之具體經濟來源(如為親友提供│││,請說明與該親友之關係,及提供│││金額之數目為何)。│├──┼───────────────┤││94年至今,聲請人之薪資及家用帳││2│戶存摺影本;如有薪資單,請一併│││提出。│├──┼───────────────┤││請說明聲請狀內所謂:「奶奶過世│││前醫療費及家中兄弟姊妹在學時幫│││忙負擔學費及生活費」之原因為何││3│?上開受扶養人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存在?彼此間就扶養額之協議│││如何?另請陳報聲請人之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到院。│├──┼───────────────┤│4│聲請人之母 張力云 之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請按卷附遞狀須知,重新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聲請前2年││5│內必要支出」內容,並添具相關證│││明文件,尤針對「職業支出」內容│││為何加以說明。│├──┼───────────────┤│6│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若為租用,│││請提出最新租約到院。│├──┼───────────────┤││請估計名下汽車及 戴克 科技股份有││7│限公司之投資之價值為何?又就後│││者投資,其取得之原因為何?請一│││併說明。│├──┼───────────────┤││請提出以自己為要保人之醫療保單││8│影本,併陳明其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有無。│├──┼───────────────┤││請說明96年度所得清單下列之「營││9│利(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項目內容為何?│├──┼───────────────┤││聲請人95、96年於微創、創億及浤││10│公司擔任之職務及工作內容為何│││?除薪資外,有無其他津貼、獎金│││或福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