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1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戊○○債務人丙○○
丁○○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