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告 閻廷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建宇 果菜行、 黃建宇吳素玲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9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10
8年1月28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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