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信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12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何信昌前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107年8月8日17時許,在苗栗縣苑裡鎮玉田里某雜貨店飲用鹿茸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1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59分許,行至苗栗縣○○鎮○○里0鄰0○0號前處,不慎撞及 葉明達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雙方均人、車倒地(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測得何信昌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7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何信昌業於107年9月1日死亡,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足憑,被告既已死亡,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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