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554號債權人 余銘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源洋傘有限公司苑廣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是否併對「裕源洋傘有限公司」為請求
?如是,請表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請求該公司給付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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