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告 莊訓基
莊育明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泰 被告 莊國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國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國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247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萬1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