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788號聲請人 王穎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江漢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王穎平姓名為 穎或 頴,並提出身分證影本。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㈢查報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釋明本票上記載「3分1厘」之利率為何。
㈣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