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九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張濮生 即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前述利息利率加計百分之
十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則按前述利息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
F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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