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四百五十四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