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34號債權人 蔡瑞福 債務人 陳進榮 債務人 陳張素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進榮、陳張素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陳進榮、陳張素靜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各張本票有無提示;若無提示,僅能請求依照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若有誤寫具狀更正);若有提示,應 陳明 具體之提示年、月、日)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