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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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 黃崇盛 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李羽加 律師 陳秀嬋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晉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未預納聲請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應徵收費用1,000元,聲請人沒有在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