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52號原告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 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 律師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