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明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偽造之「 黃淑禎 」署名共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吳明亮於民國104年11月23前某時,受時為未成年人之 呂沛穎 委託辦理行動電話門號,其明知呂沛穎之法定代理人黃淑禎未同意呂沛穎申辦手機,亦知悉自身並未得黃淑禎授權,竟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不詳地點,於附表編號
1至3所示文件偽簽「黃淑禎」之署名共4枚,表彰該等文件均係得黃淑禎同意而據以申請,復於104年11月23持之向不知情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高雄一心加盟服務中心員工,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黃淑禎及遠傳電信對於門號管理之正確性。嗣黃淑禎接獲遠傳電信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通知單並詢問呂沛穎後,始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吳明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淑禎、證人呂沛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26日遠傳函暨所附遠傳第三代行動電話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說明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通知單及證人呂沛穎提供LINE對話記錄截圖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縱受證人呂沛穎之託,惟於受託之際已知悉告訴人未同意證人呂沛穎辦理手機,亦未授權其代簽姓名,竟為追求小利,偽造告訴人署名申辦門號,使其日後有遭追索門號電信費用之風險,並使遠傳電信誤認告訴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均有申請門號之意而為申請承租登記予以管理,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前無任何刑案科刑紀錄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偵一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文件上偽造之「黃淑禎」署名共4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編號1至3所示文件,雖均屬偽造之私文書,惟既已交付遠傳電信收執,而非屬被告所有,自均無庸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偽造之文書│欄位│偽造署押之數量│證據出處│├──┼─────────┼─────────┼─────────┼──────┤│1│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法定/代理人親簽欄│「黃淑禎」署名1枚│偵二卷第10頁│││/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黃淑禎」署名1枚│偵二卷第11頁││││簽名欄│││├──┼─────────┼─────────┼─────────┼──────┤│2│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受託人姓名及簽章欄│「黃淑禎」署名1枚│偵二卷第13頁│││辦委託書││││├──┼─────────┼─────────┼─────────┼──────┤│3│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法代理人簽章欄│「黃淑禎」署名1枚│偵二卷第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