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高橋日榮 被告 蔡宗霖 上列被告蔡宗霖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