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原告乙○○
丙○○甲○○被告丁○○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張國忠
法官楊曉惠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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