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扁鑽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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