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毒聲重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聲重字第35號聲請人即受裁定人 莊凱傑 上列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1日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偽造或變造者;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參與原裁定之法官,或參與聲請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實施為由,主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5款「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之規定,聲請重新審理。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係法務部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事項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是上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之修正,屬於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之修正,為法律變更,並非前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稱之「新證據」,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重新審理,與法定要件不符,尚非有據。
㈡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7號裁定於110年2月1日作成時,上開
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尚未修正,法務部○○○○○○○○依據當時有效之修正前評估標準製作「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評估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自屬合法,上開裁定憑以認定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令其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難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1款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或同條項第3款所稱原確定裁定所憑之鑑定已證明其為虛偽之情事,顯亦不符合前揭聲請重新審理之事由。
㈢聲請重新審理意旨復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符合其他各款所
定重新審理事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重新審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