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84號聲明人 許名賢 法定代理人 許崇皞
莊美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許洪玉 定於民國97年4月3日死亡,其第一順序繼承人許崇皞固於97年5月29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即本件97年度繼字第1284號),惟依前揭條文規定,上開拋棄繼承人之應繼分係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且未辦理拋棄繼承之 許大驍 、 許令霓 等人,聲明人為許崇皞之子女,並不因繼承人許崇皞拋棄繼承而成為應繼承之人,是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