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告 吳秀貞
蕭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10元,然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50,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3,85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26日送達於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