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27號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柒拾柒萬零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叁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