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花簡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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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花簡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花簡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文吉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3頁第21、22行內關於「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神秘列車(即小 瑪莉 變異體)』、『玖龍水果盤』各1臺」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IC板(小瑪莉)2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均載明扣案之IC板(小瑪莉)貳片,理由欄第3頁第21、22行亦載明102年度保管字第9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品,即扣案之IC板(小瑪莉)2片,惟同欄頁第21、22行卻僅記載「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神秘列車(即小瑪莉變異體)』、『玖龍水果盤』各1臺」,顯然係誤寫,爰裁定將該錯誤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