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余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清家 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400元{按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估算:(2.2公尺×4公尺)×10,500元=9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蘇玟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