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602號聲請人 鄭昭發 相對人 李昱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昱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票號332977、332981、332980之原本。
二、相對人李昱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