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1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58號原告師大雅砌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鄭玉雲 訴訟代理人 蔡雅瀅 律師
蔡志揚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建生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 律師
江東 原律師複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原告師大雅砌管理委員會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原告師大雅砌管理委員會代表人鄭玉雲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及「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案於民國102年5月30日辯論終結,於同年6月13日宣判,宣判後原告師大雅砌管理委員會代表人由 柯志哲 變更為鄭玉雲,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新任代表人鄭玉雲於102年7月8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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