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 林罐伯 被告 賴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三萬零七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