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 胡翰音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被告 黃信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錢衍蓁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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