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56號原告 王萬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卓麗琴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