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3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聯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簡永松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瑞彬 律師 蘇煥智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雅昕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