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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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易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114號再審原告 鄧淑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玉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