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侯招治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110年10月8日110年消債清字119號裁定在卷可稽。本院於110年11月26日公告債權表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經本院於110年12月29日以裁定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決定清算財產之處分方式,嗣經債務人依該裁定解繳金額到院。遂於111年3月24日公告分配表,嗣經確定,並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院公告之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