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 周松瑞陳金環 之繼承人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聲請人「周松瑞」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松瑞即陳金環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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