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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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19號
原 告 寶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松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淑惠 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