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09號原告 路學展 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法定代理人 張奇文 被告 廖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8,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