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十萬三千七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兩造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份起在彰化縣○○鎮○○路○段○○○號合夥經營「彰友蘭園」,嗣原告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將「彰友蘭園」搬至彰化縣○○鄉○○村○○路○段○○○號獨自繼續經營,兩造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拆夥。惟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竟自八十七年十月起至同年十一月底止,連續至前開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原告經營之「彰友蘭園」,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起訴數量之蘭花一批。又附表所示起訴數量之蘭花係被告在案發後自行承認書寫予原告,表明其所竊取之蘭花種類及數量,被告竊取之該批蘭花價值為一百十萬三千七百元,一部份已遭被告轉售他人圖利,剩餘部分之蘭花於警查獲時已全部死亡,並由原告領回,為此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及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利益或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表格、估價單、損失價格表及和解書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否認有竊取原告所有系爭蘭花之行為,故被告不負返還不當得利責任。又為警查獲時之蘭花全部完好,已全數由原告領回,原告提出之附表所示起訴數量之蘭花係其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與原告拆夥時雙方會帳後,由其載列可搬回之蘭花數量,估價單則是八十八年一月間其與 尤信用 合夥時,所列出由其出資之蘭花數量,其並未私自轉售原告所有之蘭花,且原告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自其知悉時起已逾二年之時效期間,不得再請求。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九號侵占等案卷,並訊問證人警員 張清淇林朝棋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份起在彰化縣○○鎮○○路○段○○○號合夥經營「彰友蘭園」,嗣原告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將「彰友蘭園」搬至彰化縣○○鄉○○村○○路○段○○○號獨自繼續經營,兩造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拆夥。惟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竟自八十七年十月起至同年十一月底止,連續至前開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原告經營之「彰友蘭園」,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起訴數量之蘭花一批。查附表所示起訴數量之蘭花係被告在案發後自行承認書寫予原告,表明其所竊取之蘭花種類及數量,被告竊取之該批蘭花價值為一百十萬三千七百元,一部份已遭被告轉售他人圖利,剩餘部分之蘭花於警查獲時已全部死亡,並由原告領回,為此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及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利益或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被告則以:否認有竊取原告所有系爭蘭花之行為,故被告不負返還不當得利責任。又為警查獲時之蘭花全部完好,已全數由原告領回,原告提出之附表所示起訴數量之蘭花係其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與原告拆夥時雙方會帳後,由其載列可搬回之蘭花數量,估價單則是八十八年一月間其與尤信用合夥時,所列出由其出資之蘭花數量,其並未私自轉售原告所有之蘭花,且原告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自其知悉時起已逾二年之時效期間,不得再請求等語置辯。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查判處被告竊盜罪刑確定在案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九號刑事判決,僅認定被查扣之狐狸尾蘭花一二三株、 石斛蘭 小株四四00株、 蝴蝶蘭 (法國斑點花)一六三株、香水 文心蘭 二一0株、滿天紅蘭花七五株、洋蘭三株、石斛欄大株七株、拖鞋蘭三百四十株等係經被告所竊取者為事實,除此之外如附表所示原告起訴數量之其餘蘭花則未經認定係由被告所竊取,亦即原告請求賠償之損害,非全部屬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茲其併就該非屬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依上說明,難認為合法,故本件僅就原告所有經查獲係被告所竊取而扣案之狐狸尾蘭花一二三株、石斛蘭小株四四00株、蝴蝶蘭一六三株(法國斑點花)、香水文心蘭二一0株、滿天紅蘭花七五株、洋蘭三株、石斛欄大株七株、拖鞋蘭三百四十株等,原告得否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利益部分予以論述,合先敘明。
三、查原告主張兩造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份起在彰化縣○○鎮○○路○段○○○號合夥經營「彰友蘭園」,嗣原告於八十七年九月間將「彰友蘭園」搬至彰化縣○○鄉○○村○○路○段○○○號獨自繼續經營,兩造遂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拆夥。惟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竟自八十七年十月起至同年十一月底止,連續至前開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原告經營之「彰友蘭園」,竊取原告所有狐狸尾蘭花一二三株、石斛蘭小株四四00株、蝴蝶蘭(法國斑點花)一六三株、香水文心蘭二一0株、滿天紅蘭花七五株、洋蘭三株、石斛欄大株七株、拖鞋蘭三百四十株,得手後將上開蘭花藏放於彰化縣○○鎮○○路○○○巷○○號之租屋處內。嗣於八十八年四月間,再與不知情之尤信用,將上開蘭花搬至彰化縣○○鎮○○路○段○○號旁即甲○○與尤信用合夥經營之「全盛蘭園」內。迄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經尤信用發現告知乙○○,乙○○報警,始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全盛蘭園內查獲乙○○所失竊之狐狸尾蘭花一百二十三株、石斛(小)蘭花四千四百株、蝴蝶蘭(法國斑點花)一百六十三株、香水文心蘭花二百一十株、滿天紅蘭花七十五株、洋蘭三株、石斛(大)蘭花七株,再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鎮○○路○○○號十一樓之一甲○○住處之公寓樓梯間查獲乙○○所失竊拖鞋蘭花三百四十株等情,雖據被告否認有上開竊盜犯行,為被告竊取上開蘭花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四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九號刑事判決被告犯竊盜罪部分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經調取上開侵占等案件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原告之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又查,被告所竊取之狐狸尾蘭花一二三株、石斛蘭小株四四00株、蝴蝶蘭(法國斑點花)一六三株、香水文心蘭二一0株、滿天紅蘭花七五株、洋蘭三株、石斛欄大株七株、拖鞋蘭三百四十株等,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經警查獲時,由員警與原告清點數量製作筆錄後,經警告知原告可領回失竊之蘭花,由原告於當日具領保管單後自行至全盛蘭園載回等情,有前開刑事卷宗警訊資料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復經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員警張清淇、林朝棋到庭證述無訛,原告雖稱警方查獲時蘭花已全數死亡,且其於查獲後三、四個月始將蘭花載回云云,證人張清淇則稱製作完筆錄之後原告多久才搬回蘭花,及查獲時蘭花是否均完好或已死亡,因時隔已久伊不復記憶等語,是原告主張查獲時蘭花已全數死亡一節,尚未據其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之,且於警查獲當日既經原告具領保管單,則失竊物品已在原告可自行取回之狀態,原告未儘速取回如因此而受有損害,亦應由原告自行負責,是原告既已將失竊之蘭花取回,其亦未證明因被告之竊盜行為受有何種損失,實與侵權行為之要件不符;惟縱論原告所稱失竊之蘭花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查獲時已全數死亡係屬為真,然原告自該時起已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然其迄至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始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已罹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被告既提出時效之抗辯,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即得拒絕給付,則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五、再按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是利益之返還,必須具備此方受利益及他方受損害之條件,倘僅他方受損害,而一方未受利益,則不當得利仍無由成立。查本件遭被告竊取所查獲之蘭花,所有權仍屬於原告所有,且業經原告全數領回,已如前述,因此被告並未因此受有任何利益,原告復未受有損害,縱使蘭花有壞死之情形,兩者間亦無因果關係存在,原告實無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存在,故其依此請求被告返還所受之利益,自無理由。
六、縱上所陳,不在本件刑事判決範圍內之犯罪事實部分,原告併於本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不得請求;又原告無法證明其因被告之不法竊取系爭蘭花行為,而受有何種損害,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經時效完成而消滅,被告依此拒絕給付賠償,實有所據;再原告所失竊之蘭花業經領回,其未受有損害,被告亦未受有任何利益,原告主張有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復無理由。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百十萬三千七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予審究或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B法官黃倩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憲男附表┌──┬───────┬──┬─────────┬─────────┐│編號│品種名稱│類別│原告起訴數量(株)│刑事判決數量(株)│├──┼───────┼──┼─────────┼─────────┤│一│蝴蝶蘭滿天紅│中苗│一五0│0│├──┼───────┼──┼─────────┼─────────┤│二│蝴蝶蘭滿天紅│小苗│六五0│七五│├──┼───────┼──┼─────────┼─────────┤│三│蝴蝶蘭實生苗│大苗│一二00│0│├──┼───────┼──┼─────────┼─────────┤│四│蝴蝶蘭分生苗│大苗│二00│0│├──┼───────┼──┼─────────┼─────────┤│五│蝴蝶蘭分生苗│大苗│二00│0│├──┼───────┼──┼─────────┼─────────┤│六│蝴蝶蘭實生苗│大苗│三五0│0│├──┼───────┼──┼─────────┼─────────┤│七│ 石斛蘭實 生苗│中苗│一000│七│├──┼───────┼──┼─────────┼─────────┤│八│石斛蘭實生苗│大苗│八00│0│├──┼───────┼──┼─────────┼─────────┤│九│石斛蘭實生苗│瓶苗│一九九│四四00│├──┼───────┼──┼─────────┼─────────┤│十│文心蘭分生苗│中苗│二00│二一0│├──┼───────┼──┼─────────┼─────────┤│十一│狐狸尾蘭實生苗│中苗│一八0│一二三│├──┼───────┼──┼─────────┼─────────┤│十二│蝴蝶蘭(法國斑││0│一六三│││點花)││││├──┼───────┼──┼─────────┼─────────┤│十三│洋蘭││0│三│├──┼───────┼──┼─────────┼─────────┤│十四│拖鞋蘭││0│三四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