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聲請人甲○○○
丁○○丙○○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世祿 律師彰化縣○○鎮○○路○段○○○號相對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四四九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萬四千零二十元;
(二)郵費:五百六十元;(三)旅費:八百五十元;(四)鑑定費:十二萬(第一審、第二審各六萬元);(五)第三審律師酬金:四萬元;(六)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共一十九萬五千四百九十八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