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