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四號
原告皇冠租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昌茂 送達代收人 侯秉政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