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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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告 黃梅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達 訴訟代理人 李幸倫 律師被告 鄭文揚 原告與被告鄭文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1,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43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孝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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