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告 蘇天祥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被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8157號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5,804元(即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0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之鑑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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