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棍岳
林子琦林志諺
一、按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被告等人所涉詐欺案件,原定於民國105年8月5日下午2時30分宣判。爰因受命法官於105年6月24日下班發生車禍,受有右鷹嘴突(右手肘)及右足踝骨折,經醫生診斷休養及 復健 至少需3個月,佐諸本案被害人數眾多,罪證繁雜,若以再開辯論方式,通知檢察官、被告等人再次到庭行審判程序,程序耗費甚大,是為訴訟經濟,並考量受命法官復健回復等情況,特延展本案宣判期日,改定於105年1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判。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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