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 胡美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卿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公開道歉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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