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鄭雙旺 訴訟代理人 鄭富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廖貴裕 、 鄭秀蓮 即 鄭穗翊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